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节能设计标准,做到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特殊行业和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部位的节能设计,应按其专项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针对工业建筑中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空调与给排水、电气、能量回收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专业提出通用性的节能设计要求,规定相应的节能措施,指导工业建筑节能设计。
1.0.4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以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我国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制的原则:
    (1)宏观、通用原则。先编制一个宏观的、导则性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涉及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节能设计参数、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暖通、空调、采光、照明、电力等专业节能设计的指导性条款,形成通用性标准。
    (2)聚焦“建筑物节能”原则。工业建筑节能标准的目标是在保证建筑物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各专业技术追求最大的节能效果,因此,要和工业节能区分开来,以“工业建筑物”为目标,集成与建筑物相关的建筑、暖通、空调、照明电气等专业节能技术和节能要求。
    (3)借鉴原则。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一样,属于建筑物类型之一,在建筑节能方面有共同部分,工业建筑节能和公共建筑节能更相近,因此,借鉴国内外现有技术标准的内容,增加一些工业建筑特有的内容。
    本标准的制订对我国工业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
1.0.2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厂房、生产辅助用房的节能设计。对于特殊行业和有特殊要求的厂房,例如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冷库等的节能设计,可不按本标准执行,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执行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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